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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修订低调摸底 报告有望七月底出炉

 发布日期: 2013-07-11  来源:优选财富  点击次数:952次

导 语:除了在法律关系上予以明晰和统一,修订《信托法》还有一项重要的预期,即为构建资管行业统一的顶层制度设计,从机构监管逐步过渡为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改善泛资产管理行业不公平竞争的现状。

    业内外振臂高呼多时,亟待落地的《信托法》修订工作,在近日终于释放出一些值得期待的信号。

    受人大财经委委托,由信托业协会牵头组织的一系列相关摸底工作已在低调进行中。一周前,由监管层、高院、信托公司等参与的第一场实地调研闭门会议在上海举行。
  
    而在此前,包括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内的多位人士,都曾在公开场合透露出修订信托法的工作即将适时开展。此番调研工作的启动,也让修法时间表是否出现实质性推进有了更大的想象空间。
  
    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一个由11人组成的调研小组,已经在了解相关单位、机构及投资者对于《信托法》实施效果及修改方向的意见,并将在七月底出具整体调研报告。
  
    实地调研上海第一站
  
    据了解,早在今年4月末,信托业协会便组织行业召开《信托法》立法后评估课题研究闭门工作会议。
  
    参加会议的席位,监管层面包括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银监会非银部的相关负责人,业界代表中债登、华鑫信托、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及学界代表人大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等。
  
    会议上明确提出,此次调研目的即为推动《信托法》修改提供实证依据。
  
    而在是次会议上重点讨论的实地调研工作实施方案,也在上月26日-28日正式落地,按照此前规划,课题组在全国范围内重点选取了上海、深圳、成都、南京、北京五个城市,刚刚完成调研的上海即为第一站。
  
    11人的调研小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信托业协会及信托公司代表组成,主要工作是充分了解相关单位、机构及投资者对于《信托法》实施效果及修改方向的意见,并在七月底出具整体调研报告。
  
    据了解,本次上海调研,先后前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信托及华宝信托等机构,重点研究营业信托、信托登记制度、信托制度司法适用以及公益信托制度等。
  
    多年来,信托法修订的呼声不绝于耳,去年底在昆明举行的中国信托业峰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用大篇幅详细表达了其对信托修法的极大关注,并透露有关部门已经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并积极推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进行有关信托配套制度建设的研究与法规修订。
  
    而北京国际信托总经理王晓龙也曾表示,《信托法》至今已历时10年有余。十多年来信托的实践,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同时开拓了财富管理市场的新领域。因此,《信托法》下一步的修订应当更加有利于实践操作,并依据法律对财富资产进行保护。
  
    四川信托董事长刘沧龙更在两会期间抛出三项提案,认为《信托法》对于信托业规定的长期缺位,导致资产管理行业“政出多门”,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很好的保护。目前,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乱象丛生”,与信托业立法内容的欠缺,有着直接关系。
  
    面临大修的中国信托法
  
    中国信托业自2001年完成第五次清理整顿和重新核准登记后,目前形成的监管体系基本可以概括为“一法三规”,即《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迄今为止,这套监管体系中最为核心的《信托法》部分已经运行了10年有余。这10年间,信托行业生存的背景和同业环境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立法初始的一些未周全解释的细节部分,也在业务不断的实践和运行过程中暴露出先天性缺陷。特别是如今国内泛资产管理行业群雄并起、多国混战的背景下,将各种利用信托原理开展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在资产管理行业树立统一的制度建设具有更大的急迫性。
  
    据多位熟悉信托法的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运行的《信托法》主要存在的问题大致可以归为两个层面,一是信托法与民法法系固有概念有所冲突,这其中突出的实例即为与《物权法》在很多细节背离问题上的难以确认;二是法条中诸多概念、解释含义不清,影响在法律实务中的运用。
  
    细化后,又可表现为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过户问题、登记问题、流动性问题、受托人授权或专营问题,当事人权利平衡问题等。
  
    其中,尽快推进信托登记制度建立,已是人所共识的重中之重。信托法虽然原则规定了信托登记并明确未经登记信托不生效力,但信托登记的具体制度设计迟迟不能落实。现行财产登记机构一般以没有相关规定为由,导致许多需要登记才能设立信托的财产和财产权被排除在信托活动之外,严重抑制了信托功能的发挥和信托活动的开展。
  
    除了在法律关系上予以明晰和统一,修订《信托法》还有一项重要的预期,即为构建资管行业统一的顶层制度设计,从机构监管逐步过渡为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改善泛资产管理行业不公平竞争的现状。
  
    实际上,信托关系普遍存在于金融机构的多种业务之中,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信托公司,北京某信托公司合规部人士表示,包括基金公司、保险(放心保)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的财富资产管理实际都是一种信托关系,本质上都运用了信托原理,资管计划理应适用信托法,然而如今却不受《信托法》约束,这种竞争环境并不公平。在其看来,整个资产管理行业都应纳入信托法的框架之内。
  
    然而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之下,这样的想法存在诸多的监管协调障碍。
  
    不过,一些与此普遍预期的方向相符的顶层制度设计信号正在逐渐出现,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最突出的亮点则在于,首次在第三条明确提出“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试图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置于《信托法》框架之下。
  
    值得一提的是,现任证监会掌门人的肖钢曾经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出台,也是《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修改完善的积极促成者之一,熟知信托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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