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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仅负“资金托管方”权责 维权请找中诚信托

 发布日期: 2014-07-30  来源:投资快报  点击次数:2627次

导 语:优选财富董事长张虎成接受《投资快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认为,“首先2号的社会关注程度远不如1号,舆论压力没那么大。其次有关方采取延期方式,即不成为业内第一家,也不按信托业惯例拿自有资金先兑付,正是响应银监会提出“有序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政策。

    广东客户抱团痛诉某国有行包揽推销行为及多处违规瑕疵

  7月25日,《投资快报》记者接到读者爆料,在得知中诚信托发布“中诚?诚至金开”2号产品(一款金额达人民币13亿元的煤矿信托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本金的延期公告后,来自珠海、深圳、广州等广东区域的投资者聚集在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某国有银行私人银行部广州分部办公大楼前,拉起维权横幅抱团“讨公道”。

  与中诚信托签署产品购买合同的投资者,为何不找信托公司问说法,反而跑到银行维权?自称只是“项目资金托管方和收付方”的银行方面有何回应?银行是否存在销售行为及销售误导?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25日下午,《投资快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赶赴焦点现场,对当事双方的正面交锋进行了暗访与观察。

  客户投诉:银行派专员上门推销和签约 “刚兑神话”诱上钩

  25日上午,通过电话,广州投资者吴先生对《投资快报》记者说,他是某国有大行的老客户,早在其私人银行部未成立时,就已经在该行广州财富中心购买信托产品。至2008年该行私人银行部成立时,也一如既往地支持其业务。由于长期在该行购买金融产品的经历,再加上该行理财师多次对吴先生表示购买该银行金融产品的安全性,吴先生对该行金融产品十分信任。

  不过,一场“噩梦”于2011年7月埋下了种子。据反映,吴先生清晰的记得,当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同时接到该行私银部关于“中诚·诚至金开”2号信托产品和民生银行(600016,股吧)关于保障房信托产品的电话销售通知。在比较完两家银行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和收益等情况后,吴先生选择了民生银行的信托产品。

  但当储蓄款在该行的吴先生到该行某网点办理转账业务(转账至民生银行账户)时,该支行网点的行长和客户经理都来劝说吴先生不要转钱到民生。在获知吴先生转账原因后,客户经理华某便再次向吴先生大力推荐该行“诚至金开2号”产品,强调表示“诚至金开2号”是由该行总行研发的,不像其他行是别人研发后推给银行发售的,并一再强调该行是大行,最保险、最安全,就算有什么事,该行都有能力解决。

  “联想到以前购买该行金融产品都顺利拿到本利的经历,也出于多年以来对该行的信任”,吴先生称最终决定放弃民生银行的产品,在民生行工作人员在电话另一端表示不解和郁闷的情况下,同意该大行把已汇出、还在系统“飞行”的钱款截回,购买该行私人银行部销售的 “诚至金开2号”信托产品。

  后来,当该行私银部理财师送来合同后,吴先生在15分钟内就签约付款了。对于合同内容,吴先生表示,“理财师只向他说明了产品规模、利率、分配日、签名栏,对产品风险只字未提。”

  2013年末,2号产品收益回报只支付了一部分;2014年1月,“诚至金开1号”被媒体曝出由于涉及到民间借贷,投资者极大可能血本无归后,吴先生对“诚至金开2号”的安全性也产生了疑虑。但上述银行私银部理财师多次安抚吴先生说该行已经找到方法解决了,2号产品绝对不会有问题。得知“诚至金开1号”产品到期最终退还了投资者本金,吴先生并未深究。

  直到2014年7月初,中诚信托“十分突然”的发布公告,银行私银部也打电话过来,让吴先生做好“诚至金开2号”产品极大可能延期的心理准备时,吴先生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自己的300万元投资很可能打了水漂。

  吴先生告诉《投资快报》记者,自己之所以购买“诚至金开2号”信托产品,完全是因为当年该行的强力推荐,给投资者造成银行承诺保本保息的心理暗示,并且从推销产品到签约付款,至始至终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在进行,从未见过中诚信托的人员。所以,吴先生认为,声称只是“资金托管方”的该行不仅有实实在在的销售行为,还误导了自己购买和多次隐瞒产品或不能到期支付的风险,应该为客户损失负责,现在反倒认为仅仅是“资金托管方和收付方”以撇清责任,“简直就是耍流氓”,强烈要求银行刚性兑付。

  25日下午,广州烈日炎炎,《投资快报》记者在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看到,与吴先生有着同样经历的投资者为数不少。来自广东珠海市年逾71岁、耳背得厉害的陆先生说,他购买“诚至金开2号”产品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当地上述银行支行客户经理表示中诚项目中涉及的煤矿计划是政府支持的包销产品;二是“诚至金开2号”是由该行行长力推的;三是该行工作人员向其展示了总行曾下发了141号文件推荐此产品(陆先生保存了一份复印件并随身携带着)。

  另外,据陆称,上述银行客户经理还刻意制造紧张氛围、劝说陆先生尽快购买,表示该产品十分抢手且名额有限(实际上,整个珠海市后来购买了该产品的也就陆先生一人)。于是2小时之内,在两位银行客户经理(另一人是该行私人银行部广州分部派出)的催促下,还未来得及看清合同,陆先生就当即签约付款了。

  回忆起当年的场景及后来的遭遇,陆先生认为,“银行有设套嫌疑,比如在签合同过程中,银行事先把署名为中诚信托的合同拟定好,所有的章印提前盖好,只等自己的签名。整份合同中,有十多个需要客户签字或者内容填写的地方,除了最后一处‘乙方姓名’栏是我自己签写的,其他所有地方都不是我的字迹,都是银行方面先行代填上去的。”

  陆先生认为,银行利用自己对其的信任,诱导自己草草签订合同,也未做任何风险提示,该行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对签合同的过程与瑕疵,来自广州本地的投资者黄先生更显“无语”。他说,当时该行客户经理是跑到他家来推销产品并签合同的,整个过程现在想来都觉得非常的诡异和不规范。既没有合同主体中诚信托人员露面或陪同,也没有在正式场合签约,更没有摄像和录音。有多年理财投资经验的黄先生甚至提出,如今回头审视,该合同可以直接看作是违法的。

  “还我血汗钱”拉横幅现场维权 广东客户连发十问

  除了“无权回答” 银行来回只称“一切以合同为准”

  在看到24日中诚信托刊出的延期公告后,不少投资者显得“义愤填膺”,成立QQ维权群,25日中午,广东区域的部分投资者相约聚集在该行广州私人银行总部大楼前,拉横幅抗议银行对高端客户的资金安全置之不理,并向上述国有银行连发十问,要求部门负责人出面给予一个合理的解释。在经过多轮次的来访实名登记之后,最后出来接待广深珠三地投资者的是该行广州私银的副总王某。投资者发十问如下:

  一、在2011年7月,银行向自己的私人银行客户大力推荐,推销“诚至金开”2号信托产品的过程,有没有提供足够的风险提示?是否存在过失?

  二、银行是这个信托产品的资金代收方和托管方,但承担了信托产品的几乎所有销售工作,并多次强调产品的安全性和担保价值,此行为合规合法吗?

  三、按照合同规定,投资人签署信托合同必须有中诚信托的工作人员在场,但是投资人在2011年7月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只有银行的人在场,而且是在银行里签约、转账的,该行现在否认做了这个产品的代销,这是否违背事实?(我们要求该行调出3年前的摄像头记录,以证明我们都在银行的引导下签约的)

  四、据查,3年过去了,产品所投资的项目5个煤矿仍然有4个煤矿的营业执照在办理中,项目的环评报告也至今未获批复,直接导致收购工作的受阻。该行在产品项目立项和资产评估的时候,对煤矿的价值评估的依据是什么?6证不全的情况,为何还能发行产品、大规模融资?

  五、银行在项目6证不全的情况下,把具有重大风险的项目推销给自己的私人银行客户,项目是否涉嫌违规发行、金融诈骗、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六、银行如今只称是资金托管方和收付方,但投资者在购买信托前,银行的人都对投资人说项目是该国有大型银行山西省分行推荐的,总行批复推荐,自己内部的项目,安全性高,只是通过中诚信托作为通道发行,项目不是中诚找上门来的,该行对此作何解释?(有当年产品推销时的PPT为证)

  七、“诚至金开”2号是国内“银信合作”时代的产物,我们所有投资者,在购买该信托前,没有人听过中诚信托,也没有人在签约时见过中诚信托的人,全部都是相信该行的信誉,才买这个产品的。没有该行的推荐和误导,相信所有投资人,绝大多数都不会购买该信托产品。现在银行通过这个产品,若成为国内第一个打破刚性兑付的银行,这合理吗?对投资者而言公平吗?

  八、银行、信托是否应该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银行在这个项目上有何证据显示足以做到了吗?此外,投资人要求了解13亿的资金是如何运用的,请问能否对外公开?

  九、合同注明信托的延期不需要经过投资人的同意,这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条约,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同时,合同最后一页注明,本合同是在北京东城区签约的,请问银行能否提供投资者的签约所在地证据?事实上,我们都是在银行的单方推销下,在银行全国各地网点或客户家中签约的。)

  十、风险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三年来,银行和中诚信托有何证据已做到了尽责?

  对于投资者的上述十问,《投资快报》记者现场观察到,上述国有大行广州私银的副总王某大多数时候如此回应(有录音为证):关于签约的问题,合同上写明了投资者是和中诚信托签订的合同,该行只是负责资金代收和托管,一切以合同为准。关于客户所指该行销售产品时是否有夸大其产品,未做充分的风险提示,自己不太清楚,需要银行内部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其他问题,已经超出了其回答权限和职责,无可奉告;对投资者反映的主要诉求,会及时向上级汇报。

  经过接近4小时的谈判,这批来自广东区域的投资者疲惫的向记者表示:反对延期,要求在近期内依法本息兑付。如果这个诉求得不到解决的话,投资者将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该国有大型银行,并上诉到银监会、中纪委。

  专家观点:

  打破刚兑的前提是“卖者尽责”

  银行与中诚或采用拖延计 信托精神与出身无关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2014年4月10日,银监会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规定:“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昨日,《投资快报》记者致电中诚信托,对方表示目前公开的申诉热线只为投资者而留,新闻媒体欲作采访了解,只能登记来电,然后转递至相关部门。截止昨晚记者发稿,并未接到其任何反馈信息,此前号称24小时电话开通的客服客服专线也再未有人接听。

  不过,《投资快报》记者观察到,中诚信托副总经理兼首席风控官汤淑梅周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诚至金开2号”项目发起和资金安排均由合作银行负责。银行负责信托计划的推介和代理资金收付,还负责信托资金的保管,监管信托增资款的后续使用。因此该项业务具有通道业务的性质。

  据报道,这款产品的延期引发了市场对于通道类业务各主体应承担责任的争议。一个信托计划通常涉及多方主体:投资者、信托机构和推介机构等。各方主体应按照其担当的角色、发挥的作用甚至取得的收益来划分相应的责任。投资者在接受信托计划的推介、签署信托合同时,要判断一下自己是否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知道信托可能面临的风险需要由信托财产来承担。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信托文件内容和要求向投资者推介,不仅要告诉投资者项目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更要让投资者知晓、明白投资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进行误导性销售;受托人要切实履行《信托法》所要求的“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汤淑梅公开表示:“中诚信托始终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如果未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受托人义务,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实上,诚至金开2号这款产品从设立之初就存在诸多瑕疵,其投资及用作质押的煤矿在项目成立之初并未具备开采施工所必需的“六证”,因此不管是还款来源还是风控增信都形同虚设。

  而根据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有法律专业人士认为,由于投资者是与信托公司签署合同,因此法律上看信托公司确实是第一责任人。另一方面,此款产品若存在银行代销,如果存在销售误导也使银行无法免责。

  据统计,2014年将共有8547个信托产品将到期,总规模达到12733.06亿元。中诚信托诚至金开2号事件,仅仅是信托业兑付危机的冰山一角。

  7月24日,中诚信托公告称因新北方公司下属煤矿的二次整合尚未取得新的进展,诚至金开2号确定延期,最长可能15个月;对比年初1号,投资者如期收到本金30亿和相应利息的结局,为什么会如此截然不同?

  北京优选财富董事长张虎成接受《投资快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认为,“首先2号的社会关注程度远不如1号,舆论压力没那么大。其次有关方采取延期方式,即不成为业内第一家,也不按信托业惯例拿自有资金先兑付,正是响应银监会提出“有序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政策。再次,投资人说中诚信托公告发出后,该行对部分投资者做了电话沟通,试探投资者的态度;由此可见最终结局仍存变数,还在博弈的过程中。”

  “2013年,这家银行净利润2626亿,中诚信托净利润18亿,第一大股东还是中国人保,发行方实力雄厚产品就一定安全吗?所以信托精神,与出身、身份没有关系,是责任、是操守。”末了,张虎成对记者如是说。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相关媒体报道链接:

和讯网:http://bank.hexun.com/2014-07-30/167098535.html

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140730/014819855540.shtml

东方财富网:http://trust.eastmoney.com/news/1656,20140730406179031.html

金融界:http://trust.jrj.com.cn/2014/07/30070917703047-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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