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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之争

 发布日期: 2012-08-18  来源:优选财富  点击次数:1562次

导 语:监管机构在内的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2008年7月9日       
  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市场正在快速发展。但在PE的监管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之间似乎出现了分歧。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欧7月6日在“第三届中国金融市场投资年会”上表示,对PE的监管,证监会的立场是要市场化,并且也正在这样做。证监会推动PE市场化的举措之一就是《合伙企业法》的实施。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激发了国内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PE的热情,一大批创投企业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

  王欧认为,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国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事物,各方面主体对此还不太熟悉。因此,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发展在国内还需要有一段普及、教育以及推广的时间。

  但对于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的PE,国家发改委金融处处长刘健钧5月在出席“第四届亚太投资峰会”时表示,有限合伙制并不适合中国,公司制基金才是未来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方向。

  刘健钧坚持公司制基金的理由有5个方面:一是公司制本身是法人主体,建立公司制PE能建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公司制PE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是按照现行的税收管理办法,有一个间接的税收优惠,公司制基金本身可以抵扣基金的所有收益,包括20%的业绩报酬都可以用作抵扣。三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的鼓励政策都是按公司制设立的,对于信托制、合伙制来说,优惠政策很难操作。四是设立公司制PE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比如,作为一个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形式参与一些重大决策。五是公司制PE的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另外的股东。因此,公司制股东要退出也很容易,而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任何一个退股或者转让,整个合伙协议要重新签订,要再重新登记,这样比较麻烦。另外,公司制PE基金还可以无期限做下去,而合伙制PE需合伙人之间重新签订协议。

  而王欧则表示,未来PE将有快速发展,但其必须尽快与A股市场对接。PE的从业人员必须详尽地了解A股市场的相关规则和制度。包括监管机构在内的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王欧还列举了一系列的数据证明,证监会以市场化的方式监管PE,已为PE创造了丰厚的利润。近两年来,中国PE市场的利润回报率达到30%~40%,而美国市场的PE利润回报率则是10%。

  王欧透露,目前证监会正在审批部分券商的PE申请,预计年底开办此项业务的券商会超过10家。未来各方将大力支持中国企业在境内上市,同时使A股市场成为境内PE退出的主渠道。未来将有更多的市场化PE基金获得像社保基金、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同时,外资机构设立的人民币基金也会适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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